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24-02-22 14:29:00 浏览次数:
刑事案件的“回头客”
许某2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办案律师辩护成功,许某2羁押第十六天得以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案情简介】
许某2作为某货运平台的司机,接受货主的订单后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被某烟草专卖局查车,查获车上货物为假烟,随即,许某2于2021年9月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惠州市公安局博罗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由于办案律师成功帮助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许某1取保候审,许某1及其家属基于对办案律师的信任及办案能力的肯定,于9月2日委托办案律师帮助许某2。
【办案经过】
接受许某2家属委托,办案律师了解到大概的案情后,在与家属交谈过程中将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告知许某2家属,并第一时间准备会见材料去看守所会见过许某2,随后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办案律师认为许某2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办案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认为许某2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如下(简述):
一、许某2对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的事实根本不知情,指控许某2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
1.货主通过货运平台发布货物运输相关的信息,运货司机是通过平台发布的信息大概确认运输货物的信息,运货司机不负责装货、卸货,不负责开箱查验货物;
2.无论是某货运平台的聊天记录还是现场取货时,货主都告知许某2运输的货物是“日常用品”,且货品已封装在纸箱中并无开封痕迹。
3.货主通过平台下单,并且通过平台结算,许某2并没有从运输涉案违禁品过程获取任何的非法利益,换句话说,许某2没有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直接故意;
二、本案真正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是订单货主,许某2通过平台接单运货,与该订单货主并不认识,完全不可能有与订单货主共同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
【本案结果】
在侦查期间,办案律师于2021年9月9日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随后,侦查机关采纳办案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于9月16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于当天释放了许某2。办案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基础,及时做出判断又再次为许某及其家属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许某2及其家属十分感谢办案律师,对办案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满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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