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20-03-05 11:20:38 浏览次数:
【代理人】
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8月,S某某曾先后在A中介公司和B装饰公司上班,期间结识了该两家公司的股东F某某。F某某同时也是B公司隔壁茶烟酒行的老板。2019年开始,F某某的茶烟酒行常有外国朋友来,F某某便偶尔会吩咐S某某开车接送他的外国朋友去酒店住宿,并带他们去吃饭、载他们去机场坐飞机。2019年8月,S某某从B公司离职。2019年10月X日,F某某再次联系上S某某,并带其外国朋友到S某某上班的地方,让S某某帮其将F某某的外国朋友送至饭店,S某某送到后便返回上班了。但当日下午,S某某外出时却被公安人员以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为由拘传并刑事拘留。S某某家属找到专业的深圳刑事律师帮忙处理。
【办案经过】
接受S某某家属委托后,律师了解到大概的案情后,第一时间将相关法律注意事项告知S某某家人,并第一时间准备材料,去看守所会见过S某某并和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S某某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在S某某被刑拘并7天之日即2019年11月x日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
律师解释,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知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而非法生产的故意,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非法生产用于制毒的原料、配剂,数量达到一定标准。
从本案的案情和S某某的陈述来看,自认识F某某以来,S某某对F某某等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只是因为F某某是B公司的股东,S某某认为作为员工必须服从老板安排,且F某某平日待其还行,其才会听从F某某的安排无偿帮F某某接送外国人。
主观上S某某从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或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提供帮助的故意,客观上S某某也没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行为。因此,本案指控S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结果】
办案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与办案机关协调沟通,让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全部情况,并提出认为S某某无罪的观点,向办案机关表示S某某会积极配合接下来的调查,同时主动提出为S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请求,最后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意。S某某及其家人对律师的办案能力表示十分满意。
【辩护成功原因分析】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先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便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当然,是否能够取保候审,需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能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向办案机关提出。
本案中的深圳刑事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让S某某能够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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