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8-07-30 15:55:17 浏览次数:
[导读]一起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葛电宏律师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丁某的委托,以下是针对丁某所写的罪轻辩护的辩护词。
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丁某某的委托,指派葛电宏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本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双方发生争斗纠纷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在先引起,双方发生纠纷后,已经调解,被告人已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给被害人
1、(1)[诉讼证据卷,第20页,共55页]2016年x月x日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侦查机关问是谁先动手打人,被害人陈述是被告人先动手的。(2)[诉讼证据卷,第30页,共55页]2016年x月x日侦查机关对证人陈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侦查机关问双方有无动手,证人陈述双方都有动手打人。(3)[诉讼证据卷,第10页,共55页]2016年x月x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陈述:“我和他推撞起来,当时邱某某手上拿着一大串钥匙往我头上砸,把我头部砸出血了。”(4)[诉讼证据卷,第47-48页,共55页]侦查机关在xx街道xx大厦管理处调取案发的视频可清晰证实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并没有跟侦查机关说实话,事实是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后,是被害人先动手用一大串钥匙砸被告人的头、脸,并将被告人的头部砸出了血,被害人还跑回岗亭旁边的店里拿了一根很粗的铁管打被告人的左手臂。被告人实在气不过才自卫与被害人互斗起来。从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保存的照片可证实其被害人打伤脸部并流血的事实。
2、[诉讼证据卷,第19页,共55页]2016年x月x日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邱某某陈述:“因为我们都是老乡,当时就说了下,且他也同意承担我的医疗费用,且我也起草了一份协议书,但是我们都没有签字,他支付了我两千元医疗费用。”从上述材料可知,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已经成功调解,被告人已支付给被害人医药费2000元。
3、被害人先与被告人产生矛盾并打伤被告人脸部,被害人对本案纠纷存在过错在先。
4、[诉讼证据卷,第9页,共55页]2016年x月x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公安机关问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有互斗行为被告人毫无隐瞒,如实坦白。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16年x月x日发生纠纷,被害人并未第一时间报案和进行伤情鉴定,不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受伤。
被告人与被害人于2016年x月x日发生纠纷,但被害人于2016年x月x日才报案,其左手左侧尺骨远端骨质断裂不排除是在发生纠纷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受伤。并且深圳市龙华新区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x月x日才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深龙华)鉴(法临)字【2016】19xx号)。本案在发生纠纷后超过了一个多月才报案和进行伤情鉴定,并且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陈述并不清楚打到被害人什么部位,也不清楚被害人的伤情,之后被公司辞退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给被害人后,就到公明找了份新工作。
综上所述,本案在无法排除被害人的伤情是其他原因受伤导致的情况下,存疑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三、被告人有坦白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之前表现一贯良好
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一直有积极同被害人协商解决问题,并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进行调解,因被害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且赔偿金额要求太高与事实不符,被告人仅是普通保安,家庭经济困难,才无法达成进一步调解。
四 、被告人家庭经济相当困难,且体弱多病
被告人在案发前刚在公明找到保安工作,收入极低,父母年事已高需赡养。被告人于2014年x月x日被广州xx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2级,动脉硬化等疾病,被告人本人需要长期吃药治疗。
综上, 结合本案事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缓刑,让被告人早点回归社会,则这样更能使法律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葛电宏律师 201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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