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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辩护词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7-27 14:09:48 浏览次数:

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葛电宏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 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案发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本案的定罪证据存疑

       根据案卷证据,被告人于2017年x月x日19时喝了x瓶半啤酒,后朋友相邀去平湖吃宵夜。到达相约地点,在倒车时碰撞到受害人停放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未做酒精检测,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的乙醇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并且根据证人何某某的证言,2017年x月x日4时从美宜佳出来看到被告人坐在车上,并未看到车动,也未看到车灯打开。被告人的乙醇检测是在2017年x月x日4时与朋友在停放车辆路口的路边夜宵摊喝了x瓶啤酒后交警工作人员测试的,不能用于证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乙醇含量。

三、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这在证人邓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被告人是凌晨发生事故,并且主动前往交警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且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说明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

五、建议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已真诚的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被告人。

综上恳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被告人恪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

                                                       辩护人: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

                              律师:葛电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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