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8-08-03 09:43:19 浏览次数:
申请人:葛电宏,莫丽冰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黎某某
申请事项:
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葛电宏,莫丽冰律师作为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并结合法律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黎某某所开设的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其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黎某某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和案外人陈某某于2007年x月x日设立了“东莞市W毛织厂”,经营范围是加工毛衣。2009年x月x日,该厂升级为“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该公司自创立以来,一直信誉良好,按时纳税,是当地出名的实业企业。
2010年x月x日,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与深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售货合同。该合同是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基于商业盈利为目的以公司为主体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一,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在公司签订合同后,向深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从《证明》可知,叶松林于2010年x月x日仍承认该买卖合同交易,出具证明证实收取了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
第二,根据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交代,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收取了货款以后,向深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双方的交易已完成。该增值税发票出具情况可通过税务局进行核实。
第三,根据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交代,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为了此次交易,实际上履行了合同。签订合同后,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进行备货准备,与东莞市XX毛料厂和东莞市M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商业交易,并且支付了对价。根据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支付的支票存根以及银行流水可知,2010年x月x日,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向东莞市M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了xx万元加工费;2010年x月x日,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支出了xx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及相关费用;2010年x月x日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向东莞市XX毛料厂购买毛料,支付了xx万元。该支票及其他支票的真实情况可以通过东莞银行进行核实。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的银行流水走向及用途如下:
时间 |
支票编号 |
支票内容 |
|
卷宗页数 |
2010.x.x |
【034459xx】 |
备用金 |
xx万元 |
补充证据三,请调查核实 |
2010.x.x |
【034459xx】 |
备用金 |
xx元 |
补充证据三,请调查核实 |
2010.x.x |
【024659xx】 |
货款,付给东莞市XX毛料厂。 |
xx万元 |
补充证据三,请调查核实该货款的取现情况。 |
第四,根据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交代,该备货合同实际上已履行完毕。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备货完成后,通知了深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前来取货。深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派人和派车到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所在地取货,并且签署了出货单。但是由于年代久远,该出货单遗失了。
第五,根据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交代,虽然后期东莞市B毛织有限公司由于债务问题出现危机,陈某某和黎某某为了保住生命安全才不得已带着年幼的孩子逃亡外地,其躲债潜逃行为与深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事情没有关联性。深圳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其发送过催告函主张其债权权利,更没有到法院提起过诉讼。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因为保障家人生命安全不得已离乡背井躲避其它民事债务纠纷,但是并不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构成合同诈骗,根本不知道本案件会被公安受理,更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
二、犯罪嫌疑人黎某某的丈夫陈某某患有严重疾病,其儿子年幼,家中需要黎某某照顾,黎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极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已年满xx岁,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并且由于家境困难一直未进行治疗。根据其交代,在关押期间,犯罪嫌疑人黎某某曾出现昏厥情况,所幸的是被同仓人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黎某某丈夫陈某某已中风,生活不能自理,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力,需要别人日常照顾。而黎某某的儿子还在上小学,黎某某的女儿工作收入无法支撑全家的日常开销,他们一家属于家庭经济困难户,需要政府的援助。
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在本案中作用极少,没有犯罪故意,主观恶性极低,并且年事已高,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并且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综上所述,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恳请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查明黎某某无罪或罪轻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因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年老且身体状况不佳,上有老下有小要照顾,可以防止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发生社会危险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请求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致
深圳市罗湖检察院
执业律师:葛电宏,莫丽冰
2016年x年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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