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8-03 17:38:24 浏览次数:
A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A于2017年x月x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A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委派葛电宏律师作为A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使贵局的侦查工作更客观准确,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A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经过会见A、反复听取A的辩解意见,现提出以下意见供贵局在审查辩护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时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因案件目前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暂无阅卷权,故本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案情,仅仅是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A所了解的有关案情)。
辩护人认为,A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无社会危险性,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指控A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
据A陈述,其于2017年x月底在中山找工作期间,被网友欺骗有工作介绍,被中山市XX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控制20多天,在无法逃离和不断被洗脑的情况下,只能无奈做业务员工作。后于2017年x月中旬跟随其他人员来到惠州,直至2017年x月x日被贵局抓获。
综上,从以上A所述可证实,A也是被害人,其被控制了人身自由后,已经身不由已,所有的行为均是服从管家和主任的安排,并未有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指控A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辩护人认为对A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见,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本案已侦查多时,A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没有证据表明A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所涉案件事实毫无隐瞒,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其也没有“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2.指控A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A及其家属愿意提供担保。
3.A在部队从伍x年,2016年x月底才退役,已党员,一贯表现良好。今年来广东中山找工作,被网友欺骗,被胁迫加入中山市XX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本身也是被害人。其被要求购买x套XX化妆品,共花去xxxxx元,该笔钱是向其母亲和战友所借。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予以解除对A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需继续查证,请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
申请人:葛电宏律师
二0一七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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