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8-03 16:25:33 浏览次数:
申请人:葛电宏,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A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
联系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案号:(2018)粤03刑终xxx号)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石某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均提出了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并多次会见了上诉人后,认为上诉人A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定罪。比如:公诉机关提交x名被害人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之一B在笔录中从未指认上诉人有诈骗其财产的行为,其两次委托上诉人零首付购车后,均再委托上诉人将车卖掉以套现金。而有些被害人交了定金给上诉人与C、D合伙开办的公司XXXXX后,因上诉人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造成零首付购车的办理程序被迫中止,这并不存在诈骗的事实。本案E、C和D均是与上诉人共同合伙经营零首付购车业务,均是涉案人员,但并未到庭参加庭审,造成本案事实未查清。因此,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未提交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一审法院也未依法查清案件事实。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四)项之 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葛电宏
二0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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