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8-03 14:11:48 浏览次数:
申请人:葛电宏,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石某的辩护律师,联系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
被告人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后辩护人受该案被告人石某及其家人的委托,受广东深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该案二审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如下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
证人:B、C、D
被害人:E、F、G、H
以上人员均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
申请理由:
上诉人石某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均提出了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并多次会见了上诉人后,认为上诉人石某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定罪。比如:公诉机关提交九位被害人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之一E在笔录中从未指认上诉人有诈骗其财产的行为,其两次委托上诉人零首付购车后,均再委托上诉人将车卖掉以套现金。而有些被害人交了定金给上诉人与B、D合伙开办的公司XXXXX后,因上诉人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造成零首付购车的办理程序被迫中止,这并不存在诈骗的事实。本案C、B和D均是与上诉人共同合伙经营零首付购车业务,均是涉案人员,但并未到庭参加庭审,造成本案事实未查清。
一审期间仅H和F出庭作证,其他人员均未出庭作证。
因此,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申请人再次请求贵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依法通知被害人出庭作证。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葛电宏律师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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