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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 (暨再次对A进行刑事控告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7-31 13:33:05 浏览次数: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A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深圳市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为刑事控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葛电宏律师、邓太升律师具体负责承办此工作。承办律师通过向公司了解案情、反复研究证据材料,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A构成职务侵占罪,现再次对A进行刑事控告,并请求贵局向检察院对A呈报逮捕。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关于A职务侵占的事实:证明A职务侵占公司财产事实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

主要有以下证据:

1、A本人的口供直接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2、A向公司出具的《差异说明》直接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3、店员B的证言直接证明A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4、公司管理人员C的证言2016年x月x日盘点时发现货物缺少,间接证明A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二、关于A职务侵占的具体金额,应为xxxx 元

(一)2016年x月x日盘点时缺少的货物xxx件,应当认定为A职务侵占的金额(即吊牌金额人民币xxxx元)

1、A在其自己向公司盘点时出具的《差异说明》(2016.x.x出具)中明确承认自己职务侵占公司货物xxx件(即吊牌金额人民币xxxx元)。A并没有在《差异说明》中称其中包含其他店员职务侵占的件数,根据该《差异说明》,可以直接证明A职务侵占的具体金额即货物xxx件计吊牌金额人民币xxxx元。

2、对于A否认“xxx件货物全部系其非法占有”的说法,应当不予采信。因为:

(1)其他店员没有职务侵占的可能性。原因是:其他店员一旦侵占公司财产,势必被店长A日常盘点货物时马上就发现,而在2016年x月x日深圳市X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击盘点前,A从来没有向公司汇报过其在日常盘点时发现货物缺少的情况。

(2)其他店员的日常工作交接中,没有出现“非偷盗原因的货物缺少情况”。其他店员上下班时,均对货物件数作了相应的日常交接,在其他店员的交接工作中,货物的件数没有出现“非偷盗原因的货物缺少情况”。

(3)除“偷盗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外,货物缺少的件数,应视为店长A职务侵占的货物件数。因为只有店长A具体掌握、具体管理货物件数,在其说不清楚货物件数去向的情况下,货物缺少的件数,应当视为店长职务侵占的货物件数。

(4)A对于“否认xxx件货物全部系其非法占有”的说法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据了解,目前店长A否认“xxx件货物全部系其非法占有”的解释是“其他店员也有职务侵占情况。因此自己职务侵占的件数没有那么多”,初看起来好像有些道理,但是仔细一分析,根本站不住脚,因为A作为店长,为什么日常盘点中没有发现货物件数的减少?为什么从来没有A向公司汇报过该类情况?其他店员在交接时,对于件数的减少视而不见却不怕追究自己的责任?

(二)商场系统和公司系统差额的xxxx元,A的辩解“没有卖出去,是虚报”的,该部分也应当认定为A职务侵占的具体金额

三、关于A使用两种手段进行违规操作达到职务侵占目的的情况说明

A称,其违规操作职务侵占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收取顾客现金,在商场打折时去买单以赚取差价;二是直接收钱让顾客拿走货物没有入账。

承办律师认为,指控A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其通过第二种方式赚取的非法利益,本法律意见所涉及指控的部分均指其通过第二种方式赚取的非法利益,因为只有第二种方式,货物的件数才会减少,该xxx件货物也是因为A通过第二种方式“直接收钱让顾客拿走货物没有入账”才导致件数的减少。

A通过第一种方式赚取的非法利益,因为其已经去买单和入账,货物的件数不可能减少,虽然公司有所损失,但是因为证据难以取证,公司对此暂时没有指控。

需要重点解释和再次说明的是,“货物减少的xxx件”与A“打折时去买单以赚取差价的货物件数”是完全的两部分货物,“打折时去买单以赚取差价的货物件数”必然录入商场系统和公司系统,货物件数不会减少,2016年x月x日大突击盘点检查“货物减少的xxx件”是A“直接收钱让顾客拿走货物没有入账”的货物部分,只有“直接收钱让顾客拿走货物没有入账”的货物部分才不会入商场系统和公司系统,在不录入系统的情况下,才可能货物件数的减少。天x商场多久搞一次促销及公司的折扣,A从中获取的差价是多少,跟本案缺少的xxx件的商品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没有必要调取商场打折促销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A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的证据充分、A职务侵占的金额具体且超过起刑点(合计xxxxx 元),现有证据足以证明A构成职务侵占罪。承办律师现特向贵局提出本法律意见,并再次代表深圳市X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A职务侵占一案进行刑事控告,请求贵局向检察院对A呈报逮捕。

 

  

           代理律师:葛电宏、邓太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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