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8-08-07 17:23:13 浏览次数:
【审判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林芸锋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x月被告人余某某受聘于一家经营代理境外赌博网站二元期权业务的金融教育公司,并挂名CEO,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客户培训。被代理方按月结算佣金,除去部分佣金给公司实际投资人,剩余的50%归对应的业务员所得,剩下的就交由被告人和另一个被告人周某某支配。截止2016年x月,该公司总收入为xxx万元。2016年x月,余某某和其他两名被告人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承办过程】
葛律师和林律师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通过翻阅案件和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结合委托人的陈述和公诉机关的意见,两位律师对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二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余某某在公司实际上非从事CEO职务,不是主要受益人,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对公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的数额有异议,决定作罪轻辩护。
法院最终查明事实,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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