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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故意伤害,认定自首获轻判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8-07-30 17:03:36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刑辩团队

【审判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上班时,因指挥车辆停放问题与其同事即被害人邱某某发生了争执,随后丁某某持一根铁棍打伤邱某某,造成其轻伤二级。后二人达成和解,丁某某赔给邱某某医药费2000元,但此后双方又就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协商不成,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8月11日,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承办过程】

葛电宏律师接受了丁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辩护人认真听取委托人的案情叙述,并第一时间去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和证据材料,葛律师对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决定对本案作罪轻辩护。辩护人提交书面的辩护词认为:在丁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的争议纠纷的引起因素中,邱某某有过错在先,另外丁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其在被抓捕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并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58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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