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钟馨瑶 时间:2017-03-16 14:58:00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刑辩团队
2017年2月24日,寒风瑟瑟,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将于今天早上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当我随着葛电宏律师和莫丽冰律师到审判庭外时,被告人家属已经到达并翘首以盼,等待着见黎某某一面。
这是我第一次完整地旁听刑事案件的审理,辩护人葛电宏律师和莫丽冰律师一直坚持作无罪辩护,佩服于两位辩护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唇枪舌剑的同时,我竟然在庭审完后因为被告人的境遇留下了眼泪。
随着书记员开始宣读庭审纪律,庭审开始。
“姓名?”
“黎某某。”
“在XXXX有限公司的职务?”
“就是打杂的,什么都……”
“行了,就是他们叫你什么?”
“叫我老板娘,但……”
“可以了,可以了,不用说了。”
被告人黎某某在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经营毛衣加工类的业务,在经过数十年的奋斗后,被告人与丈夫二人于2009年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毛料加工,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但平时都是丈夫负责管理工厂的大小事务,自己则帮忙打杂。黎某某的工厂与被害人于2010年6月份签订合同,约定黎某某的工厂按照被害人的要求制造一批毛衣。被害人前后打了50万及75万的款项到公司账户(其中5万并非货款),被告人拿到货款后购买了原料,组织了工人生产并于2010年9月底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害人,该批货物价值120余万元。交付货物后黎某某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将发票交给了被害人。后来,黎某某因为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底倒闭了工厂并将相关资料丢弃。因为债务人穷追不舍,为了追债使用各种方式折磨黎某某及其丈夫,黎某某与其丈夫不得已背井离乡前往其他城市打工。2011年黎某某曾回到工厂所在地办理驾照年审,期间被害人并没有向被告人黎某某询问情况或主张权利,也没有任何人告知黎某某自己被立案调查了。
被害人称黎某某并未交付货物,而是在收到货款后一直在找借口拖延时间,最后在2010年11月底前往工厂处才发现工厂已经人去楼空,事后一直联系不上黎某某,因此在2010年12月中报案,控告黎某某合同诈骗。
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黎某某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判断本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的一个关键点。此外,在庭审过程中我还有许多疑问,例如黎某某有没有逃匿?一个2010年已经立案的案件,为什么被告人在长达约六年的时间里,浑然不知自己被通缉,并且直到2016年才被抓获?
在认定黎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黎某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履行能力;2、黎某某是否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3、若黎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考察黎某某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
公诉方主张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是黎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为生产货物而作了准备工作,且明知工厂在2010年6月开始经营状况每况愈下的情况下,仍然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就是为了获得被害人这120万的货款,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黎某某的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无罪,并出示了支票存根、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单据等证明黎某某曾经为了履行合同而购买原材料、组织工人进行生产并且已经将货物交付,事实上履行了合同,但是大部分都是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弱。黎某某辩称在9月底的时候,被害人曾经派了货柜车来拉货,当时有签收的单据,但是已经太久远了,而且自己已经没有做工厂好多年了,已经找不到相关单据了。事发已经六年多,早已人去楼空,很难再找到证人了,自己也根本没有想到六年后自己竟然会因为这件事遭受牢狱之灾。
此外,公诉方一直主张被告人黎某某存在逃匿行为,但是辩护人则拿出驾驶证等证据证明黎某某没有逃匿,质疑检察院为什么不将辩护人提交的驾驶证证据入卷,并提出若黎某某存在逃匿行为为何黎某某会光明正大地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乘坐火车、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况且在这期间,黎某某还曾经回到工厂所在地办理了驾照的年审,但并没有人告知她她被立案调查等质疑。黎某某离开也并不是因为诈骗得逞后逃跑,而是为了躲避其他债务人令人不堪忍受的追讨行为。针对被告人辩护人葛电宏律师及莫丽冰律师的质疑和辩护意见,公诉人没有直接地、强烈地反驳。
听完被告人的供述,在法庭调查环节,审判长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
“被告人黎某某,你在工厂的职务是什么?”
“我是负责打杂的,我老公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我什么都干。”
“那他们叫你什么?”
“叫我老板娘。”
“他们为什么叫你老板娘?”
“我老公是老板,他们就叫我老板娘啊,在我们那个地方都是这么叫的,就算我不打杂,不干活他们也会叫我老板娘。”
“那合同为什么是你签的字?”
“我是法定代表人,我老公叫我签我就签了。”
经过听取了控方和辩方双方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后,审判长内心认定的事实似乎被或多或少地颠覆,更耐心地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并承诺将在庭后对案件事实不清的部分进行核实调查。
如果你问我有没有曾经怀疑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我会说我有。但是当我听完整个庭后,发现在整个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环节,被告人人的供述稳定,前后一致时,我觉得自己怀疑错了。我觉得要做到供述从公安局做讯问笔录开始到庭审一直保持一致,如果这些事实不是真实存在过,是很难做到的。就像我们平时会很快忘记自己随意说的一句话,但是对自己亲身经历过的事却是难以忘记的。
“被告人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法官大人,我还有一件事希望您可以同意。”
“什么?”
“我想给我公公婆婆磕个响头,我入狱以后,使他们帮我照顾孩子的,我最小的儿子才10周岁,老公在我被羁押的期间已经去世了,他们已经80岁高龄了,帮我照顾这个家实在太不容易了……”
此时,黎某某已经泣不成声,词不成句,只有哭声在审判庭回响。
……
“庭审结束,休庭。”
黎某某被法警带走离开审判庭,黎某某的女儿哭着哀求法警等等再将妈妈带走,因为黎某某的小儿子未成年不能够旁听审判,只希望能在审判结束后来得及进入审判庭见自己妈妈一面。
“妈咪!”黎某某的儿子叫到,小朋友未谙世事,他根本不清楚自己妈妈究竟怎么了,只知道见到妈妈很开心,黎某某儿子见到妈妈时难以掩饰内心的欣喜脸上洋溢着灿烂的笑容。黎某某见到自己的儿子更是涕泪横流。
看到这一幕,那一刻,我也潸然泪下。
事后,平复好自己的情绪,仔细回想这个案子,除了感动,我在这个庭审中也收获颇丰。
首先,我赞同葛电宏律师和莫丽冰律师的辩护意见,应认定被告人黎某某无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即公诉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让法院相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而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有罪,即刑事司法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本案中,公诉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公诉人既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人没有为了履行合同而组织生产,也没有确认被告人是否交货的事实,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事后逃匿的行为,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已经交货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可能,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却能证明被告人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被告人黎某某有履行合同必备的资金、物资及技术力量等,在签订合同后公司依然正常生产经营,后来离开原住所地是因为不堪其他债权人的折磨,且本案中的一些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上存在瑕疵,不应当将这些证据作为定罪证据。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为黎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这个案件让我对庭审有了进一步认识。庭审本应该在发现案件事实,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予以充分地讨论,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以及量刑情节等起积极作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此前庭审一直给人一种走过场的感觉,公诉方自己讲自己的,辩护人的意见在庭审中经常被忽视,然后法官在庭审完后自己再回去阅卷,看着案卷出判决。但是在本案中,通过开庭,帮助合议庭更详细地了解了案件事实,对案件有了更直观的感受,充分地发挥了庭审应当有的作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也至关重要。黎某某的两位辩护人葛电宏律师和莫丽冰律师在开庭前就已经花费了大量时间琢磨案件,厘清案件事实,从中发现疑点,归纳对被告人人有利的事实及证据,逐一核对每份证据的原件。做足充分准备,以应对公诉方及合议庭的质疑,帮助合议庭发现案件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他们井井有条地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进行辩驳,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地质证,并有条不紊地列举己方的证据。庭前准备工作充分细致,得到了审判长的赞赏。看到他们坐在辩护人席上,穿着律师袍,在庭审过程中拿出一份有一份证据,笔尖唰唰唰地在纸面掠过,记录下了庭审的每一个细节,并抓住每一个疑点质疑公诉方的控诉,心里的敬畏感油然而生。我觉得每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辩护时,他们都肩负着一种使命,他们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看得和自己的生命自由一样重要,极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
英国小说家爱略特曾说过:“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但是必须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似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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