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7-01-06 16:02:39 浏览次数:
[案情提示]
2016年1月底,一名未满14岁的幼女,到深圳市坪山新区某出租屋找同学时,被五名男子控制。五名男子捂住其口鼻,脱去衣服,其中三人先后将其强奸。当日晚间,多名男子将其带到坪山另一住处,又有四名男子先后将其强奸。
几名男子还殴打恐吓要求受害人卖淫。次日,女孩逃走之时被发现,再度遭到多名男子殴打,还有人使用烟头将其手臂烫伤,继续对其进行强奸,逼迫其卖淫。2月初,受害女子被迫在宝安区沙井某房间内卖淫三次。此后,一名嫖客前来嫖娼时,女孩趁机诉说自己的被强奸胁迫卖淫之事,恳求嫖客帮忙报警。警方在接报后,赶到现场,将受害女子解救,并于2月4日抓获至少4名涉案男子。
承办律师
葛电宏律师、莫丽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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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未成年人犯罪、共同犯罪
案情进展
葛电宏律师团队介入该案,为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该案目前已开完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要点如下:1、杨某供出同案犯的另一起强奸案,有立功表现。2、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程序不合法。3、案卷材料显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侦查人员讯问多名被告人。这样作出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4、杨某仅是被胁迫帮助其他被告人强奸,其本人未强奸被害人,属于帮助犯从犯。综上,应对杨某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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