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7-01-06 15:21:44 浏览次数:
案情提示
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B集团公司合作经营出口毛衫贸易,经B集团焦某介绍认识了东莞某毛织公司的黎某等人,三方经商谈,于2010年6月9日签订《委托出口协议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开出一张50万美金的贸易信用证给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然后由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给东莞某毛织公司作为原材料备货款,东莞某毛织公司则以黎某、陈某夫妇名下的两栋房产作为抵押,同年6月28日B集团公司开出一张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2日的50.5万美金的信用证给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共支付153万元人民币给东莞某毛织公司。A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认为东莞某毛织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未履约且公司人去楼空,黎某等人逃匿,于是向侦查机关报案。本案于2010年12月底已经立案受理,黎某等人被挂网上抓捕,直到2016年才抓到黎某并对其实施拘留逮捕。
承办律师
葛电宏律师、莫丽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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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民事纠纷 无罪辩护
案情进展
葛电宏律师团队接受黎某家属的委托介入该案,为黎某提供法律帮助。该案目前还未开庭,葛电宏律师团队会见完黎某并综合分析本案各项证据材料后,准备收集以下证据:1、黎某收到货款后,马上把货款转给供应商的相关证据;2、据黎某描述,其已经提供过120万的货给受害单位,那么需要调取的证据有:提货单、装箱单;3、据黎某描述,其公司曾开过2张120万的税票出去,需要调取这两张税票。葛电宏律师团队综合分析本案,作出本案的诉讼策略方向是无罪辩护,认为本案仅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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