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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业务专长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们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处理过多起职务犯罪案件,每起案件都会依据案件相关的事实,对案件的罪名认定、量刑作出准确的判断,发表独到的见解为当事人辩护,最后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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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7 18:16:01 浏览次数:

  职务犯罪主要特点是什么?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 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或者是行贿者为谋私利主动送财上门;渎职犯罪侵犯的对象往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履行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但群众认识不到是由于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才导致出现了后果。正是因为职务犯罪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外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或者渎职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一边大肆收受贿赂,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了领导和群众的信任。有的为避免受贿过滥、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受贿次数,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受贿者切齿痛恨,而对办了事的受贿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权钱交易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概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从而将行贿受贿行为转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受贿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某些党政部门和执法部门领导干部热衷于结交大款,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打得火热,或称兄道弟,或结为干亲,互相勾结,沆瀣一气,权黑结合,大肆捞取非法利益。

  (五)犯罪嫌疑人多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在单位中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所、处、局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均系所在单位、部门的业务骨干。正是他们处在单位的重要岗位,所以找他们办事的人员多,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人意志力又薄弱,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在灯红酒绿中迷失了自我,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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