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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业务专长
贪污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把握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的本质特征,根据涉案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为当事人作出无罪、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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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6 15:19:41 浏览次数: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罪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接受或者索取贿赂的意图,同时又对受贿行为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心态,其目的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下几种方式做了具体认定:

  (1)以交易形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想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没有出资而获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要注意赌博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要结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请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领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案件有关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与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让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具体认定时应结合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尤物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判断。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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