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贪污贿赂 业务专长
贪污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常见的贪污贿赂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把握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的本质特征,根据涉案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为当事人作出无罪、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辩护。
关于我们

2016年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5 14:41:34 浏览次数:

  贪污贿赂案件中,最常见而又容易混淆的就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区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时候我们应从整体角度去把握。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贪污与挪用公款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采取如下情形来予以认定:

  1、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3、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4、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3、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行为人携带部分公款潜逃时,对其没有携带的部分如何定罪?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还是潜逃后的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应对整体行为认定贪污罪,犯罪数额为行为人所挪用的全部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至于行为人潜逃前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为人潜逃后,对未携带的部分公款没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罚,并与贪污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未携带的部分公款中如有明显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对行为人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为已经转移并占有的款项和潜逃时所携带的款项的总和。我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总的原则应当是:对行为人没有携带的部分公款,一般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受贿罪量主观要件有哪些?

下一篇 严重贪污犯罪可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