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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7-01-19 16:28:58 浏览次数:

  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怎么认定?其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都169条相关规定明确了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那么达到怎么样的情节会认定为刑事犯罪?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在本文整理介绍。

  《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

  《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指: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一般指投资者受到发行方的欺诈,投资行为受损而导致强烈反应,如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数额没用达到第一项所规定的标准,也不存在其他几项规定的情况,也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相关法律

  《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188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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