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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指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诸如洗钱、金融诈骗等均是我们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类型。金融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侵犯了我国的资金融通体系,阻碍或者歪曲了货币的流通,限制或者破坏了信用的提供,从而危及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处理过的金融犯罪大多以境内企业的金融领域的违法运作为主,同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也出现过境外人员出谋划策,境内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实施共同犯罪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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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标准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7-01-19 16:28:06 浏览次数: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到以下两个情形,分别是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在本文整理介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相关内容。

  《刑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

  《刑法》第174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1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3)犯罪主体: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第81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3条规定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文整理介绍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相关内容。

  《刑法》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

  《刑法》第174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1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3)犯罪主体: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刑罚。

  (4)犯罪主观方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批准,擅自设立属于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发生金融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结果。至于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这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第81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3条规定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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