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8 15:43:52 浏览次数:
集资诈骗作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诈骗对象”和“犯罪数额”几个犯罪构成要件上与其他类似罪予以区分。同时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涉众性,我们应当根据《刑法》中的共犯原理对涉及集资诈骗的其他人员一并予以处罚。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集资诈骗罪往往因涉案金额较高,涉案人员较众而引发法律之外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环境从紧的前提下,集资诈骗罪的处理也伴随其他连锁效应,如金华吴英集资诈骗案,其中牵涉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包括受害人资金的补偿与涉案财产的处理等问题。因此准确判断与认定集资诈骗罪既为我们处理涉众集资案件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确立了方向。
一、集资诈骗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集资诈骗罪的一个最为关键的部分。实务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属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常常因为局限于调查手段只能以行为人证词为基础,而行为人的证词又往往会百般辩解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遵循从“主观到主观”的调查思路往往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据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采用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这里的推定也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证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根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主要有: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实践中,实务人员归纳了几种典型的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事实:(1)在取得集资款后,通过虚假的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偿还集资款义务的;(2)明知没有经营条件或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3)为继续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或将集资款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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