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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 罪名专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对相关的案件情节考虑必须要全面,细致。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正确认识分析罪名成立与否的情况下,会进一步分析案件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为当事人辩护,尽最大努力达到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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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8 15:09:46 浏览次数:

  贷款诈骗罪是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正面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方面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很明显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作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明确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实施诈骗贷款的行为人共谋并为之提供帮助的,理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如过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其他行为人贷款诈骗的予以帮助行为的,则根据其情节及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可认定为贪污罪。

  2、主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就是将本属于金融机构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排除金融机构本身的占有权。虽然贷款诈骗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取得所贷款物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其在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本罪处理。依照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即使用了欺诈的方法。具体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

  4、保护法益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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