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7-01-15 23:39:59 浏览次数: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的联系,尽管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故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片面共犯的判断,关键在于犯意无事先的意思联络。
共犯分类
片面共犯组织犯
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他对于整个共同犯罪行为进行策划、指挥。这种策划、指挥行为通常是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并且,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中,组织犯的组织行为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支配,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说:“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组织犯,组织犯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相互的犯意联系,不存在片面组织犯的问题”
片面共犯实行犯
实行犯是具体犯罪行为的执行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共同犯罪中其他参与者的犯罪意图都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实行犯在主观上应该具有全面和相互的联系。即便在主观上此实行犯对彼实行犯具有片面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只要径直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就可以了。因为,在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之间的实际行为形成了犯罪的合力,同时一致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便它们之间存在片面的犯意,也不会发生定罪处罚上的法律盲点。
片面共犯帮助犯
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的,他本人并不参与犯罪的实行,但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辅助作用表现在排除犯罪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方便。
对于帮助犯,只要其同时具备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和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就已确定。对于帮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均应包括两个层次。就认识因素而言:首先,帮助犯要认识到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其次,也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就其意志因素而言,一是对自己的帮助行为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另一是对受自己帮助的实行犯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由于帮助犯本身不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其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来实现的。这种犯罪实行行为与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在空间上的间隔性决定了存在帮助犯有同他人(实行犯)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实行犯却不知晓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帮助犯而言,存在着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怂恿、嘱托、胁迫、诱骗、授意等表现形式使本没有犯意的人产生犯意,但其本人却不实行犯罪。教唆犯以制造犯意并向他人灌输其制造的犯意为己任,以此区别于其他共犯。对于教唆犯能否成立片面共犯,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成立片面共犯,因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有人在唆使其犯罪,无论其实施的是否为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均应按其个利诱
人犯罪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成立片面共犯。
笔者认为:在教唆者暗中唆使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并没有意识到有人在唆使自己实施某一犯罪,却产生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片面的共同犯罪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乙各经营一家服装店,乙由于经营有方而生意兴隆,但甲却不善经营故生意清淡。甲一直认为是乙抢走了他的生意而怀恨在心。后了解到乙的雇员丙因不服从管理而遭到乙的解雇也一直想“修理”乙。一日,甲与别人闲谈时见丙走过来,甲故意装作没看见和别人说乙家要是被偷就好了,那样,乙就不会这样神气了。丙听后,产生了盗窃的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在本案中,甲的唆使使丙产生犯意,而丙却以为甲是在与别人闲谈,而不是唆使自己犯罪。但对甲而言,其教唆丙犯罪是客观存在的,这个事实并不能因丙对甲的教唆不知情而被否认。刑法对犯罪的确认是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既然甲有了唆使丙犯罪的故意,也有了具体的教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刑罚当罚性的程度。那么,我们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我们不承认片面共同犯罪的话,那么将失去追究甲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也有学者认为:在教唆犯暗中唆使被教唆者实施了其教唆之罪,但被教唆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教唆者按其个人独立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教唆者则按教唆未遂来处罚.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片面教唆犯的情况下,虽然被教唆者没有认识到有人在唆使其犯罪,但对教唆者来说,他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从而去实施犯罪,也认识到了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上述的认识内容持希望和放任态度。客观上,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并且被教唆者也实施完了犯罪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教唆未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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