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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业务专长
诈骗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处理过许多诈骗犯罪的案件,所涉及到的领域相当广泛,包括电信,集资、商业等各方面,在形式各异的诈骗犯罪中把握其本质特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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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诈骗 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5 13:33:08 浏览次数:

  核心内容:临近春节,不少人会接到”领导“电话,电话内容大致是“xx,快到我办公室来。”甚至一些是冒充领导身份,分别以采购乐器、订餐、订房、搞庆典、开办培训班等为由成功诈骗,以下的一则案例是李某冒充领导诈骗,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被告人李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又冒充各单位“领导”多次实施诈骗,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到宝塔区某琴行谎称自己是川口采油厂工会“刘主席”,要为单位购买一批钢琴和其他乐器,获取了受害人的信任后,又以急用钱为由骗取该琴行老板现金4000元、两条硬中华烟价值800元。

  顺利得手后,李某以此为“发家致富”的手段,又先后冒充某运输大队“刘主任”、厂工会“马主任”、延安大学“刘主任”等身份,分别以采购乐器、订餐、订房、搞庆典、开办培训班等为由成功诈骗七起。短短三个月内被告人李某从八起受害人处诈骗财物和现金等共计人民币2.91万元,赃款均已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编造谎言、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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