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7-04-01 10:41:51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刑辩团队
【审理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易凡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要虹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日,王某依据与叶某的约定,让叶某临时入住王某所在单位租住的房间之一。2015年9月15日晚,王某邀约准备睡觉的叶某外出宵夜被拒绝后,王某遂买来一些宵夜返回住处,邀请叶某一起吃宵夜,在此期间王某自行喝了啤酒。9月16日2时许,叶某回到自己的房间睡觉,酒后的王某想与叶某发生性交行为,遂只穿内裤进入未锁门的叶某的房间,且径直走到睡在床上的叶某身边亲吻其嘴唇,叶某惊醒后大声呼救,王某遂采取捂嘴、身体按压等方式,欲强行与叶某发生性交行为,遭到叶某强烈反抗。因一时未能得逞,且担心叶某呼救声被邻居听见,王某遂停止强奸行为,好言安慰叶某后返回自己房间。叶某遂趁机打电话报警并在该小区等待民警的到来,通过微信得知叶某已经报案的王某在小区门前找到叶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诉意见】
易凡律师和要虹律师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因此二审提出以下上诉辩点:1、王某在小区门口主动迎上民警,并如实供述案件经过,应认定为自首,原审未予认定自首有误;2、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导致王某一时冲动做出错误的行为。
【法院认定】
最终法官采纳了两位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审对王某的量刑部分,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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