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7-03-15 11:20:52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刑辩团队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黄敬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易凡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朱某在其经营的A公司以公司员工名义向B公司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领POS机终端机具后交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同时发动公司员工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员工申请信用卡成功后同样将信用卡额度交公司,由公司每年按信用卡授权额度的5%支付报酬给交卡的员工作为收益,套现资金由第三方公司支付到相关POS机关联账户后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林某协助朱某进行虚构交易刷卡。
【控方指控】
【承办过程】
黄敬律师和易凡律师分别接受了朱某家属的委托,辩护人认真听取委托人的案情叙述,并第一时间去会见了两位犯罪嫌疑人。两位辩护人合议过后,综合分析本案案情跟证据材料,一致认为对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有异议,最终决定对本案作罪轻辩护。以下是辩护人的辩点:
1、朱某的行为只是轻微违反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案没有具体的受害人。
2、朱某每期均及时归还套现的金额,未对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3、朱某的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小,仅约人民币164万元。
4、朱某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审判结果】
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最终对朱某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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