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7-01-13 17:48:03 浏览次数:
【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邓太升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某房的原业主谢某在将该房屋过户给新业主朱某时,在办理房屋移交过程中与该房屋的另一关系人丛某(该房屋已于2016年5月7日被丛某租赁给余某)产生纠纷。2016年6月30日,谢某与朱某约定在管理处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谢某因担心丛某找麻烦遂电话联系王某(另案处理)帮忙,王某因其不在深圳,便电话通知江某(另案处理)找人帮忙。之后,江某联系了被告人杨某、李某,王某以及吴某,邳某(后二人另案处理)该五人先后来到某房的现场配合江某,帮朱某处理xx房的移交问题。被告人杨某、李某,王某等人在xx房抄水电表的过程中,与丛某找来帮忙的被告人张某、刘某、邹某以及“海军”、“佟二哥” (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发生口角,之后在小区大门口,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双方使用了消防斧、铁链、木棍、扳手、锁头、钳子。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另小区的消防器材箱被损坏。张某、杨某、李某、王某在本次斗殴中构成轻微伤。
【承办过程】
葛电宏律师团队的李源律师和邓太升律师分别接受了刘某和邹某家属的委托,辩护人认真听取委托人的案情叙述,并第一时间去会见了两位犯罪嫌疑人。两位辩护人合议过后,综合分析本案案情跟证据材料,一致认为对本案聚众斗殴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持械斗殴的这一情节不予认可,犯罪嫌疑人有无该情节关乎其是属于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范围。以下是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李源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行为也未直接造成对方伤害,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只起到辅助作用,不是本案的主犯,应当作为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不应当将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当作“持械聚众斗殴”量刑。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开始只是赤手空拳,并没有拿木棍,在对方拿起消防斧后,刘某害怕被斧头砍伤才拿起了木棍。三、根据鉴定结果显示全案打斗受伤的人员全部属于轻微伤,没有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后果,社会影响也比较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邓太升律师的辩护意见如下:邹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应是持械斗殴,其没有持械,只是举起木棍,邹某的口供稳定,现场视频也可证明。邹某举起木棍的行为是自我保护行为,对方手里有铁链条。邹某是临时捡起的木棍,其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也不是斗殴行为的召集者,只起到辅助作用,应当是从犯。全案斗殴受伤的人员全部属于轻微伤,没有造成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结果,请求法庭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晓轩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悔罪好,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
【审判结果】
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本案以持械斗殴的情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故不予认定各被告人持械斗殴,对各被告人均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对刘某和邹某犯聚众斗殴罪,最后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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