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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包括以暴力相威胁),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或物为侵害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基本特征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质,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我国《刑法》对暴力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的种类,以及轻重的范围来看,暴力的程度和范围与法定刑的关系,概括地说,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比例关系,即,暴力的程度越重,则法定刑越重;暴力包括的范围越广,法定刑的幅度越大,刑种的种类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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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7-01-13 00:02:11 浏览次数: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那么,构成结果加重犯应当如何处理?下面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例如,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凡故意伤害的,轻伤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结果加重犯的适例。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质范围的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之所以要对超出基本犯罪的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之问题。甲将乙造成轻伤,由于破伤风感染而死亡。在本案中,甲的伤害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能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4、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如果说,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那么,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就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过失。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结果加重犯,虽然由于危害结果发生了变化而使法定刑升格,但犯罪行为没有增加,还只是一个。所以,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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