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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0日凌晨3时左右,我(赖某某)去谭某某家串门,因误会,谭某某与我发生争吵并于争执过程中造成我受伤。谭某某的过错行为,已经给我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案件发生后,我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谭某某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谭某某的家人非常重视,多次主动向我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协商后续赔偿事宜,对此,谭某某本人也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现在我的伤情已完全康复,无须再做复查评定。
在协商过程中,我了解到谭某某家里也非常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打工收入,其母亲瘫痪在床,需要大笔的医药费治疗,儿子(6周岁)是残疾人,女儿年仅3周岁,父亲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在这种困难情况下,谭某某和其家人依然态度积极,我认为其表现很好。谭某某的行为给我的身体造成了的很大的伤害,也给他的家人带来的极大的痛苦,谭某某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因此,我同意对谭某某予以谅解,放弃对伤情180日后的复查评定,并放弃让谭某某赔偿我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自愿不再追究谭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谭某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谭某某的刑事责任。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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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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