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02 21:21:07 浏览次数:
申请人:丁某某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重新对丁某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申请人陈述,其在2013年9月11日事发当晚,并没有将本案的所谓被害人打伤,是他人将被害人打伤,其反而被对方众人打伤,致使其右手拇指肌腱断裂和左手无名指神经线断裂,经治疗之后,目前该两只手指损伤后功能受严重损伤,无法正常弯曲,出现严重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未能恢复回正常功能,且隐隐作痛。
申请人认为其伤情依法应构成轻伤以上,理由为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和 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之规定可推断丁某某所受的伤情应属于轻伤以上。之前在做鉴定时,其伤情暂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因此鉴定其为轻微伤并没有反映出真正伤情。丁某某对其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其伤情。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244条、245条和246条之规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单位核实案情,依法对丁某某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申请人:葛电宏律师
二0一三 年 x 月 x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