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8 16:00:57 浏览次数:
《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禁止各种武器、弹药,而《海关进口税则》也并没有规定武器、弹药的种类。那么哪些武器、弹药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对象?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但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武器、弹药的种类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的武器、弹药应指军用的枪支、弹药,不包括民用猎枪、气枪、火药枪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中的武器、弹药应指《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具体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用于狩猎的线瞠枪、散弹枪、火药枪,用于麻醉动物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使用的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暴药、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及烟花爆竹等。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武器、弹药的范围,应紧密联系走私犯罪所侵犯的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这个客体来认识。根据《海关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些武器、弹药绝对不能进出口,有些武器、弹药限制进出口,对于猎枪、体育用枪或某些民用爆破器需要进出口的,则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即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到本罪,作为本罪对象的武器,大可包括各种军用舰艇、飞机、坦克、装甲车乃至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小可包括各种普通枪支;作为本罪的弹药,包括与上述枪支配套使用的枪弹以及手榴弹、炸弹、地雷等。[2]也有观点认为,“武器、弹药”主要指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包括各种军用舰艇、飞机、战车、枪、炮、弹药、地雷、手榴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规定的其他武器、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出境。”因此,民用枪支也应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武器指各种常规军用武器和其他军用武器。弹药是指与军用武器紧密联系的具有杀伤能力特殊功能的枪弹、炸弹、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总称。[3]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走私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是,《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禁止各种武器、弹药,而《海关进口税则》也并没有规定武器、弹药的种类。所以,如何界定武器、弹药,仍然是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的关键。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关于军用武器、弹药。所有军用武器、弹药均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关于这一点,理论界抑或实践界均无异议。
(2)关于民用武器、弹药。首先,民用武器、弹药可以成为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对象。高法的《走私案件司法解释》把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武器、弹药区分为军用和非军用,就说明民用武器、弹药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上述第一种观点就不正确。问题是,是否所有的民用武器、弹药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我们认为,不能一律把民用武器、弹药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因为民用武器、弹药不同于军用武器、弹药,而民用武器、弹药本身也存在很大差别,有些威力很大,与军用武器无异,而有些民用武器则威力很小。国家禁止进口武器、弹药,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以防这些武器、弹药流落民间危害公共安全。所以,走私武器、弹药不仅仅侵害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更主要的是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民用武器、弹药能否成为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象,关键是看它能否危及公共安全。上述有观点把所有民用武器、弹药都包括在本罪犯罪对象之内是不正确的,而有观点仅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角度来界定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显然也是不够的。比如民用的麻醉用枪、烟花爆竹、黑火药等就不应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
(3)关于爆炸物。上述有观点把爆炸物包括在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象中。从理论上讲,爆炸物与武器、弹药无异,危害性相同。从字义上讲,爆炸物也可以包含在武器之中,尤其是军用爆炸物。上述有观点把爆炸物包含在弹药中,是不正确的。弹药只能是武器所用的弹药,附属于武器,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攻击性;而爆炸物则是独立的具有攻击性的物品,并不依附于它物。我国刑法也把弹药和爆炸物并列规定。虽然从字义上可以将爆炸物解释为武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则把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并列规定。而高法《走私案件司法解释》又规定,“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这样,爆炸物很难解释为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
(4)关于仿真武器。仿真武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公告》的规定,所称仿真武器系指具有攻击、防卫等性能的下列物品:1)各种类型仿真手枪式电击、催泪器;2)各种类型的仿真枪械及弹药;3)具有攻击、防卫性能的其它仿真武器、弹药;4)上述以外的其它类似械具。对走私仿真武器,高法《走私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数量大,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也就是说,把仿真枪支排除在武器、弹药范围之外。之所以排除,主要是因为这些物品与真武器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是其不能危及公共安全。
(5)关于武器的散件。走私武器的散件能否构成走私武器罪?武器的散件是指组装武器的零部件。高法《走私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显然,走私武器散件的,可以构成走私武器罪。
(6)关于制造武器的原材料。走私可用于制造武器弹药的原材料的,有学者主张“如果其目的在于制造武器弹药,或为制造武器弹药者提供原材料,应定走私武器、弹药罪。反之,其目的是作其他用途或目的不明的,可作走私一般货物处理。”[4]也有学者主张可以将其作为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来看待,但在处罚时可以考虑适当从轻。[5]我们认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上述行为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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