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8 15:59:24 浏览次数:
行为人为走私武器、弹药而行贿如何认定罪名?对这种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因为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成立条件。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走私武器、弹药且有行贿行为处理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走私武器、弹药而行贿。对这种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因为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成立条件。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牵连意图,即行为人是为了走私武器、弹药而行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贿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行为之间存在方法与目的的关系;其次,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行贿行为和走私武器、弹药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最后,这两个行为均独立地构成犯罪,即分别构成行贿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后,为了逃避海关、司法人员的追究而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两个犯意,即走私武器、弹药的故意和行贿的故意,这两个犯意之间不存在联系;客观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即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和行贿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联系。对这种情况应数罪并罚。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情况不构成牵连犯,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牵连意图,其所实施的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和行贿行为之间没有方法和目的关系,也没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一般而言,方法行为要先于目的行为,所以行为人的行贿行为不是其走私武器、弹药行为的方法行为;而行贿更不可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当然结果,因此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和行贿行为之间也没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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