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8 15:59:07 浏览次数:
走私犯罪中,不泛抗拒缉私双方拼火的行为,那么抗拒缉私致人伤害、死亡的情况如何定罪?会有什么样的处罚?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行为人在走私武器、弹药时为抗拒缉私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这种情况,首先是抗拒缉私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然后再与走私武器、弹药罪数罪并罚。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抗拒缉私致人伤害、死亡的情况正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抗拒缉私所支配的两个不同罪过—抗拒缉私故意和杀人故意或杀人过失、伤害故意、重伤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抗拒缉私行为即暴力行为或者说致人伤害、死亡行为,而触犯两个异种罪名—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形态。
刑法条文 :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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