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22 09:06:13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委托作为黄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阅了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嫌犯非法经营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对涉案数额有异议。
1、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仅是被告人的口供,没有提交被告人非法经营香烟的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仅粗略认定被告人从2010年7月份到2012年7月销售香烟金额大约有7万多元。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和罪行法定的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被告人的销售金额达7万多元。
2、根据被告人供述和现有证据证明其经营小杂货店,且小杂货店周边环境较偏避,人流不多,每天营业额少得可怜,而销售香烟占的比例很少,香烟的销售金额不可能每天都有100元左右,因此其非法经营的数额达不到7万多,请求法庭依据事实查实。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可能有7万多元。公诉人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二、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属于坦白,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很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黄某某在经营小杂货店过程中,并不知道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在这之前,一直遵纪守法,表现很好。被告人之所以实施了上述行为,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仅是小学文化,不懂法,没有意识到是非法经营的危害性、严重性。
2、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积极悔罪,主观恶性不深,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黄某某有三个孩子正读书(一个正读高中,另两个正读初三),上有70多岁的父母要赡养且年老多病,被告人爱人的工作是摩托车搭客,收入低且不稳定。因此,被告人是家庭的经济来源支柱,对被告人实施刑罚对孩子和家庭生活的影响极大,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家庭困难、父母年老多病,需要照顾家庭及对被告人实施刑罚对家庭生活的严重影响的现实情况,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
三、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程度小、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完全符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小、人身Σ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结合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总指导思想及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黄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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