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22 08:53:55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长、审判员参考: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郭某某本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物流园里工作,是被告人李某某怂恿抢劫出租车司机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衡量被告人郭某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某某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郭某某。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2011年0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什么时候有这个想法?”被告人李某某答:“从我买假枪、匕首、电棍之后就有这个想法。”侦查人员问:“你什么时候跟阿贤说去搞钱的事?”被告人李某某答:“2011年1月18日晚上我们宿舍商量的,说去抢的士司机,我拿枪吓唬司机,阿贤去拿司机的钱。”
被告人郭某某在2011年0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你们是如何商量的?”被告人郭某某答:“2011年1月18日23时左右,李某某过来问我:‘快过年了,在金某物流里赚不到什么钱,要不要跟我一起出去赚钱,保证你有得过年?’我问他:‘出去怎么赚钱?’他说:‘我们就坐出租车,我们到了一个没什么人的地方,我就把枪拿出来对着出租车司机,你负责问司机钱在哪里。拿到钱之后我们就跑。’”从被告人上述笔录供述可知,郭某某是被李某某怂恿、教唆下才有抢劫意图。
2、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犯罪用的仿真枪、匕首和电击器都是被告人李某某所购买提供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郭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皆可发现,被告人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威胁被害人,也未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当被告人四处打电话给朋友亲人借钱支付车费时,属于犯罪中止。据此,辩护人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过往一直表现良好,且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不大,建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郭某某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证明郭某某之前表现良好。这次做出涉嫌犯罪的行为,与同案被告人李某某的怂恿有极大关系。被告人郭亦贤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初中毕业后,未继续上学。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后被告人外出打工,脱离父母管束,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郭亦贤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免除刑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审判长、审判员考虑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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