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21 09:30:05 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葛电宏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葛某某的委托,担任葛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关于本案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葛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动机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葛某某侵占所分得的钱全部用于其母亲腿残治病和养家糊口,并非用于贪图享乐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葛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接受改造的可能性较大。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和家属愿意退回其所分得的涉案款,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中被告人葛某某仅是一名离职司机,所起的作用不大,处于从犯地位,在定罪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葛某某一直生活于贫穷的农村地区,文化水平低下,其因为母亲腿残需大量资金医病,且有两个年幼的儿子抚养,作为家里唯一的劳动力,为了使家里人能够在深圳生存,并不清楚其从事的行为会给他本人带来法律风险,案发后深感痛苦,追悔莫及。
综上所述,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相关的规定,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钱,而且家中尚有两个孩子等待抚养(一个在读小学,一个仅五个月大),其爱人还在哺乳期,且父母年老多病,作为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如果判处刑罚过重不仅不利于其改造,对一个家庭也将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着惩罚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葛某某从轻处罚,尽快让葛某某出来工作,减轻家庭负担。
辩护人:葛电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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