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4 11:42:07 浏览次数:
导读: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那么刑事自诉案件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自诉人在起诉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范有某种罪,是因为自诉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院才能直接受理进行审判。因此,在法制宣传中,务必明确公民作为自诉人提起诉讼,就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即不能受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没有处理机关的书面决定,法院也不能受理。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孟事实再行起诉的;
(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 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驳回起诉的规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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