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随想杂谈 律师文集
思维会指导行为,行为反过来也会完善思维,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办理过许许多多的案件,接触过不同的人和事,在长久的风雨中,必然有其专属的心路历程。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一个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的职业,在面对公检法的过程中,站在同样的高度,去思考问题,去解决问题,去直面各种挑战。随想杂谈给了律师们这样一个谈古论今的平台,可以围绕当下的热门话题,可以对发现的新事物表达自己的见解,在广阔的思维空间,在更多、更深、更广、更快的思考中抒发心中所想,使深圳刑事辩护网的精英团队律师在每次思想的碰撞中获取更多经验。
关于我们

[以案说法]一例抢劫案一次性回答你两个法律问题!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15 20:11:50 浏览次数:

【核心摘要】

        依照刑法的规定,“持枪抢劫”以及“入户抢劫”都是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下面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持有仿真抢进入到被害人的一个“临时性居住场所”进行抢劫,那么问题来了, 持有仿真抢抢劫算“持枪抢劫”吗?进入“临时性居住场所”抢劫算“入户抢劫”吗?让我们以案说法,用一个案例一次性回答你上述两个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16年X月XX日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两名男子经密谋后,携带铁棍、仿真枪等凶器来到XX市XX区被害人黄某的家门前,骗开门后进入到被害人的家中,然后用仿真枪、铁棍等凶器将被害人两夫妇控制住,被害人的女儿见状立即逃离到附近值班室求助,保安员随即赶到案发地点。陈某见保安员赶到现场遂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归案。

 

【以案说法】

        与本案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以下两点:

        1、 陈某持仿真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2、 陈某闯进的被害人的“家”属于“临时性居住场所”,陈某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一、本案陈某持仿真枪抢劫不属于 “持枪抢劫”,理由如下:

        1、“仿真枪”不符合法定的“枪支”概念。法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陈某使用“仿真枪”抢劫不属于“持枪抢劫”,因而不应对其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2、仿真枪不具有“真枪”的杀伤力。

  从刑法理论一般预防的角度考虑,持假枪抢劫的行为就不能作为持枪抢劫处理。因为,一般预防的实现,不在于单纯的重刑化,而在于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均衡。恰恰是因为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作为持枪抢劫而将持真枪抢劫的行为作为持枪抢劫处理,使得这两种具有不同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的行为得到了区别对待,才对那些试图持真枪抢劫的行为者具有来自重刑威慑的一般预防效果。而另一方面,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以持枪抢劫论处,也不会“放纵这种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因为从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上来看,两者的危害性是不同的,而刑法也并非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无动于衷,如果将两种情况(持假枪抢劫与持真枪抢劫)都论定为“持枪抢劫”的话,在客观上反倒可能会鼓励行为者扔掉假枪而借助真枪。现行我国主流的观点认为,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列为加重刑抢劫罪的情形,是因为枪支具有较强的杀伤力,对被害人的胁迫力强,而且,一旦犯罪人开始射击,往往容易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因而犯罪人持枪抢劫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仿真枪并不具有杀伤力,也就不会造成事实上的伤亡,故而持仿真枪抢劫的危害性远未达到持真枪抢劫的程度。因此,持仿真枪抢劫的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二、陈某闯进的被害人的“家”虽然属于“临时性居住场所”,但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本案中,被害人的住所虽然形式简陋,当仍具有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且陈某等人是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当场在户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入户抢劫”。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法律人的出路在何方?(深度文!法律人必看!)

下一篇 是腐败帮凶还是法治天使?——田文昌自解谜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