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随想杂谈 律师文集
思维会指导行为,行为反过来也会完善思维,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办理过许许多多的案件,接触过不同的人和事,在长久的风雨中,必然有其专属的心路历程。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一个充满了机遇和挑战的职业,在面对公检法的过程中,站在同样的高度,去思考问题,去解决问题,去直面各种挑战。随想杂谈给了律师们这样一个谈古论今的平台,可以围绕当下的热门话题,可以对发现的新事物表达自己的见解,在广阔的思维空间,在更多、更深、更广、更快的思考中抒发心中所想,使深圳刑事辩护网的精英团队律师在每次思想的碰撞中获取更多经验。
关于我们

为扭转企业亏损,非法印制假冒商标获利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网 时间:2016-03-25 15:06:20 浏览次数:

  【案例】凌某,男,45岁,某省某市前进印刷厂厂长。凌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版,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标标识等10余套,非法获利10万余元。

  【问题】何为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与处罚?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按单位的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的,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若不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决定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本案中,凌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安排工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吸毒者在戒毒期间盗窃自首被轻判

下一篇 女子虚构房产诈骗亲友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