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7-25 11:40:34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法院〔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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