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抢劫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69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有意识地对罪名的认定进行斟酌,对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情况充分分析后,结合侦查机关的材料和当事人实际情况,提出最合理的辩护方案,以取得满意的辩护效果。
关于我们

抢劫罪量刑标准(广东)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9-22 00:08:47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联系方式:13724208581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抢劫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持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抢劫罪相关知识

下一篇 深圳地区抢劫罪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