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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业务范围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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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9-20 00:26:27 浏览次数: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葛电宏律师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楼

联系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0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13日被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及其近亲属的要求,本所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是20岁刚出头的小女孩,社会经验非常浅薄,在本案中也是一名受害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亲情的关怀下,更有利于教育改造;

   (二)本辩护人从阅卷笔录可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本案中仅是涉案公司深圳市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罗某某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且罗某某也没有承认自己有参与上述行为,其因天真单纯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甚小,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罗某某无罪;   

   (三)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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