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20 17:43:11 浏览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侦查阶段)
申请人:葛电宏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于2012年3月5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4月12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而被逮捕羁押,现关押在深圳市宝安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的委托,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担任葛某某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葛某某本人及其爱人的授权委托,葛电宏律师申请对葛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葛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贵局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葛某某仅涉嫌职务侵占,主观恶性不大,之前也没有任何的违法纪录,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危害社会。因此,对葛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葛某某生长在农村,家庭状况不好,其爱人梁某某愿作其担保人,请求贵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葛某某的家庭、幼子成长均有利。
葛某某的长子仅8周岁,幼子仅4个月大,其爱人没有工作,父母在农村且年老多病,一家人生活来源全靠葛某某的工作,生活压力很大,请求体谅葛某某的家庭生活状况,对葛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基于上述理由,葛某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监管相对容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为葛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爱人梁丽花,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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