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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业务范围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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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取保候审申请书(侦查阶段)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7-20 17:43:11 浏览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侦查阶段)

申请人:葛电宏律师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于2012年3月5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4月12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而被逮捕羁押,现关押在深圳市宝安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的委托,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葛电宏律师担任葛某某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葛某某本人及其爱人的授权委托,葛电宏律师申请对葛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葛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贵局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葛某某仅涉嫌职务侵占,主观恶性不大,之前也没有任何的违法纪录,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危害社会。因此,对葛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葛某某生长在农村,家庭状况不好,其爱人梁某某愿作其担保人,请求贵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葛某某的家庭、幼子成长均有利。

    葛某某的长子仅8周岁,幼子仅4个月大,其爱人没有工作,父母在农村且年老多病,一家人生活来源全靠葛某某的工作,生活压力很大,请求体谅葛某某的家庭生活状况,对葛某某予以取保候审。

    基于上述理由,葛某某之前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监管相对容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为葛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爱人梁丽花,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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