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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复制案卷给被告受处分- 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处理违法行为

来源:刑事备忘录 作者:郭佳,李晶 时间:2016-07-04 13:55:59 浏览次数:

       渤海早报讯 (记者郭佳 通讯员李晶)和平区检察院日前针对一起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违反执业规定,将复制的全部案卷材料交予被告人的问题,向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发出《检察建议书》。近日,天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已对相关律师做出处理。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曾与本市某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签订委托协议,聘请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法院审理阶段,该律师查阅并复制该案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随后与该律师解除代理关系。但复制的案卷材料仍掌握在被告人手中,且被再次扩散至其他上访人员手中。被告人在庭前及庭审过程中针对案卷材料提出诸多并无事实根据的质疑,导致该案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长期不能审结。同时,因被害人个人信息的泄露,使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辩护律师作为具有执业资质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执业规定,妥善保管复制的案件材料,在行使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时,还应严格审查把握是否存在不宜对当事人公开的材料,一旦发现应妥善保管,以防造成不良影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针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本市《关于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也规定,“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尽到必需的注意义务,不得涂改或损坏卷宗材料。对获知的案卷材料信息应承担保密责任,严禁泄露和通过媒体、网络进行炒作”。在与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辩护律师更应及时将复制的案卷材料归档保管。

  

       针对上述问题,和平区检察院向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处及时调查处理律师的上述违规行为。市司法局律管处督促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经查属实后,市律师协会于近日给予违规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该处分结果现已通过市司法局律管处反馈至和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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