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3 16:49:31 浏览次数:
导读: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那么在律师会见有什么样的法律保障呢?具体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为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我国刑诉法和其他重要部门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1、《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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