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8-11 09:11:27 浏览次数:
申请人:
葛电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724208581。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00636号)二审进行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刘某某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均提出了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并多次会见了上诉人后,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比如: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系主犯,关于伪造发票的鉴定结论和数量有异议且未查清,对鉴定机构有异议,本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侦查机关未经过预审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依法提交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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