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深圳刑事辩护网

咨询热线:

137-2420-8581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在这里有深圳刑事辩护网精英团队所使用的各类法律文书,通过正确填写这些文书,可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也凭借一系列满载我们团队律师心血的文书,使得一次次的辩护能获得成功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法律文书代表了当事人及律师的不可磨灭的意志,再浮华溢美的文章也不如一纸法律文书更有力量,法律向来都是严谨的,尤其在表述方面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以来总结的法律文书,承载着当事人的希望,传递给各个办案机关,为最终成功辩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于我们

刑事辩护证据辩和如何找辩点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律师 时间:2016-06-16 17:41:37 浏览次数:

一、讯问笔录必须有两个以上侦查人员讯问和签名,且每页都要签,特别是最后一页:

1、《刑事诉诉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 号):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十八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

      (二 )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 (盖章 )、捺指印, 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

      (三)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 ;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方法--诸葛论刑辩总结

        1、《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

         辨方能够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队程序。刑诉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96条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申请所需提供的线索、材料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其中所谓“材料”是指被告人出示的血衣、伤痕、伤痕照片、医疗证明、伤残证明、同监人证言等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的证据材料;所谓“线索”是指可以显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事实确实存在的比较具体的事实,如关于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人员等信息。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于公诉机关,如果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标准,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三、收缴的毒品如何处理、称量和电子天平的规定(计量法)

        1、《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办法》公禁毒【2001】218号

        第五条 在案发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藏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

        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毒品入库前要逐案核对,并进行复称、鉴定。

        对入库毒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库备查,一份交办案移交或上交毒品的单位,一份作为附条粘贴在毒品的外包装上。

        对入库毒品应当登记造册、编号。登记时应当详细注明毒品的种类、重量、外包装及送交时间、破案或送交单位、人员、简要案情、有无破损等情况,登记情况需由送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共同签名后存档。

        第十三条 毒品出库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毒品出库,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因侦查办案需使用库存毒品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毒素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毒品出库要由毒品仓库保管人员按规定核对批文,严格办理毒品出库手续。对办案单位归还入库的毒品要复称重量、检查包装及进行毒品检验鉴定。

        2、《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四、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 查询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

        (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编制名册和公告后,可以加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牌子,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三)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统一组织进行重新备案登记。    规定,应从2011年开始未登记才满5年?

        (四)备案登记工作的时间安排。首次备案登记工作从2008年12月开始至2009年元月底结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向司法行政机关送交备案登记材料的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司法部根据备案登记情况,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系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和公告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共同确保按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备案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各系统主管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2.28)

 

五、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资格),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不被法律规范所禁止。如果法律规范禁止使用特定的证据材料,则该证据材料就不具备证据能力,进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例如,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应当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证据材料未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2、证明力(或称证据价值),在具备证据能力的基础上,证据材料还需要具有证明力。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既要分析该证据自身的真实性,还要审查该证据能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如果无法确认特定证据的真实性,还要审查该证据能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如果无法确认特定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则该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证据能力,也即证据资格,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具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我们一般所说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都仅指该证据具有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也即具有证据能力,而并非是指可以直接以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还需要进一步审查其证明力,也即审查其究竟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和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证明案件事实。

 

六、辩护人庭审发问技巧

        1、辩护人在庭审调查阶段完成辩护任务的基本方法是“发问”

        2、最佳的问题设计,是使被发问对象无法拒绝回答

        3、最佳的发问逻辑,是使下一个问题来自前一问题的回答

        4、最佳的问题排序,是利用前一问题的回答提出下一问题

 

七、检察院必须将其讯问笔录(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提交的法庭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 月26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八、排除合理怀疑

        1、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通用的证明标准,《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其含 义的解释为:“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看到 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队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依据;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的证明进行推理时,

         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而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要求”达到接近有罪确定无疑的主鸡肉状态“。

         2、根据我国全国人在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解读,排除合同怀疑是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瀑布汗达到确信的程度。

         第一,排除合同怀疑并非排除一切怀疑。苦辣判例中先后将合理怀疑界定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使人在决定重要事务时产生犹豫的不确定性、一种有理由的怀疑,不能是一种推测或猜疑、一种建立在共同意识基础上的怀疑等。

        第二,排除合理怀疑要求重视案件中的一切疑点。

        第三,什么是”合理的“怀疑要由法官运用逻辑理性,根据以经验法则来予以判断。  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要受逻辑理性和经验法则的制约,而不是任意的。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是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一般认识。

        第四,凡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即使被告人有罪的嫌疑很在,也要作出无罪处理。

 

九、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案件主要事实:旨在说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

        2、直接证据:指那种所包含的事实信息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证据。

        3、间接证据:没有包含像直接证据如此丰富的事实信息,单靠某一间接证据,最终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环节或片段,而既不能直接证明案件步话机事实的成立,也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不成立。办案人员获取的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是相当于获得了案件主要事实的一个链条或环节而已。要完成整个司法证明过程,办案人员除了要获得足够数量的间接证据以外,还必须根据各个间接证据所提供的事实信息,来进行逻辑推理,使得各个间接证据所提供的事实信息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较为完事的证据事实的锁链或证据体系。当然,与直接证据一样,间接证据本身在也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也必须是没有争议的。否则,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
分享到:

上一篇 我国P2P网贷有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下一篇 毒品犯罪中对毒品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