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刑事辩护网 作者:葛电宏 时间:2016-06-07 15:37:08 浏览次数: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陈某某家属委托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盗窃金额金额较小,且被盗的赃物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均同意赔偿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案发前,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系临时起意而实施盗窃行为。
3、被告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一定的传染性,和慢性胃炎,急需用药治疗,请法庭考虑该因素,让被告人尽快获得医治。
4、被告人老家在偏僻的农村,家境贫寒,文化水平低。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人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盗窃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盗窃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坦白的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判决缓刑。
辩护人:葛电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报告单、深圳中海医院电子胃镜检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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