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8 21:45:36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网络赌博的四种模式:
1.利用网站或APP,通过直播的方式把线下赌场搬上网络,赌客只要注册个人账户并充值后,即可参与赌博;
2.基于体育竞技、福利彩票的结果等进行外围赌博,比如赌球网站等;
3.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利用网络红包的随机性,进行押尾数大小、单双等形式的赌博;
4.利用一些休闲游戏平台,不法分子通过盗号、外挂、作弊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游戏币,并向玩家兜售,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利用差价和“汇率”牟利。
刑法规定: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开设赌场共犯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葛电宏律师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团队负责人。从业十年,专注于刑事辩护,被中国法学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1372420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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