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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条件,对罪名认定正确与否作出严谨的论证,研究实际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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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和最高院地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2016-08-09 22:03:59 浏览次数:

编辑:葛电宏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刑事辩护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总是的批复》(2001年4月10日)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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