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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罪名专题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深圳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会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条件,对罪名认定正确与否作出严谨的论证,研究实际案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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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5 17:43:01 浏览次数:

  网络赌博通常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博彩的犯罪行为。网络博彩类型繁多,方式多样,与传统的赌博不同,它不受时间、地点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操作,网络赌博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其属于新型的犯罪,立法尚未有规定,这些都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财博犯罪活动具有便捷、隐蔽等特点,组织者普遍采用“传销模式”高效运作,且呈现扩大化、低龄化、线上线下结合等新特点。

  这类犯罪不仅极易滋生各种刑事犯罪,还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利益和金融安全。

  一、网络赌博法律分析

  根据禁止赌博犯罪的需要,除了1979年和1997年刑法中均规定了赌博罪之外,还于2006年颁布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立出来。由此可见,在中国,刑法是坚决打击赌博类犯罪的。

  然而,对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刑事法律又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一方面,网络赌博是借助虚拟的互联网赌博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以及网络服务运营商所在地等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区甚至国家内,因而涉案地域极具广泛性,刑事管辖权的模糊混乱进一步导致此类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另一方面,网络赌博的参与者以虚拟的身份和匿名的方式分散地存在于互联网之中,采取电子货币和网上支付方式进行赌资转移,表现出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并由此给反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打击网络赌博的对策

  网络赌博是基于高科技的一种新型犯罪。传统的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已经不能适应解决新型的网络赌球犯罪的需要。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亟待针对网络赌博的特殊性,重构赌博类犯罪。

  1、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在网络赌博中如何判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性质作出规定。立法防范利用境外服务器,在境内进行赌博的行为,填补法律漏洞。

  2、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站的许可备案管理工作;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单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网上赌博。

  3、移动互联网平台上的社交软件开发商也应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对网络上相关赌球信息的控制和监控,通过建立健全举报机制让网站自查与网友举报、监管部门巡查相结合,及时剔除赌博信息。

  4、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进行有效管控,切断网络赌博的资金流。

  5、互联网协会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受理、内容核实、信息通报、情况反馈等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互联网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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